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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辉、杜广瑞等三人抢劫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75号

1.被告人马辉,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天津市武清区**镇**街**街**巷**号,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杜广瑞,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天津市武清区**镇**街**巷**号,于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轷长亮,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4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号,于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辉、轷长亮、杜广瑞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月13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19年1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审查。2019年2月28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马辉、杜广瑞、轷长亮预谋后驾车至北辰区**村,将韩某某家门口的狗盗窃至车上后,被狗主韩某某发现,韩某某上前拽马辉等人开的汽车欲拦停汽车时被马辉等人驾车带倒受伤,后马辉、杜广瑞、轷长亮三人驾车逃跑,韩某某驾驶津M****7汽车追赶,在追赶过程中马辉、杜广瑞、轷长亮三人为防止被追上用事先准备好的四角钉子和千斤顶等物品向韩某某驾驶的津M****7汽车投掷。经估价,韩某某夏利汽车损坏部位价值401元。

被告人马辉、杜广瑞、轷长亮家属与被害人韩某某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辉、杜广瑞、轷长亮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辉、杜广瑞、轷长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马辉、杜广瑞、轷长亮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辉、杜广瑞、轷长亮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

3.光盘6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5.辩护人:杜静天津嘉甄律师事务所电话1852263****。

谢荷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电话13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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