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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辉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马辉,男性,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29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大道******单元*8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14时22分许,被告人马辉在兰州市城关区内东行的58路公交车上,趁同车乘客何某某不备,从其外套右口袋内窃取vivo X27pro256G手机1部后逃离。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84.67元。 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辉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证人谈某某的证言;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身份信息等书证;5.现场指认笔录;6.价格认证结论书;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马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马辉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下依法处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志新

书记员:芦鑫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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