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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运华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马运华,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连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运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1月2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2月31日8时许,被告人马运华驾驶粤PV0****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广州市白云区九佛公路由西往东驶至枫下路段时,遇李某某推着自行车由南往北方向横过公路至该处,由于被告人马运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上述中型普通客车车头与李某某及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开放性粉碎性颅脑损伤)及自行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被告人马运华驾驶车辆逃逸。

2019年9月11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附近将马运华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运华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身份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汤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运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运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运华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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