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马进云,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5231986********,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屏边县,住屏边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屏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5日被屏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9日被屏边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屏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屏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进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马进云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20年3月27日以屏检报(移)诉〔2020〕2号报送案件意见书报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4月28日以红检一部交诉〔2020〕3号交办案件通知书移交本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28日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再次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月23日晚,李某某等村民因帮被告人马进云种植香蕉,到马进云家吃晚饭,部分帮忙人员在吃完晚饭后离开,马进云、王某甲、李某某三人继续吃饭喝酒。吃饭过程中,因被害人王某甲多次数落马进云,两人为此发生口头争执,随后马进云使用摆放在桌子上的黑红色塑料碗,向王某甲额头处砸去,王某甲被碗击中,额头部位随即出血,李某某遂用纸帮助王某甲擦血,同时马进云又向王某甲脸上打了两巴掌并用一绿色三角铁凳击打王某甲头部,之后两人被李某某劝开。李某某离开现场后,被告人妻子王某乙(越南籍)见到王某甲头部流血严重,便告知马进云,之后马进云与王某乙驾驶其车辆将王某甲先后送至屏边县白河镇白河卫生院、屏边县人民医院和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的死亡原因系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红色塑料碗一个。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马进云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进云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愿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进云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进云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春奕
检察官助理:吴景生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进云现羁押于屏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 309 页;散卷一份,共 65 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