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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道云受贿、滥用职权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马道云,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61961********,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湖北*甲管理处**。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街道**村**号**单元**号,住洪湖市赤卫路滨江国际B区**室。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于2019年5月24日,被荆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8月23日,经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石首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石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道云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经依法批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马道云在担任湖北*乙管理处**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和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罗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甘某甲、刘某某、林某甲等人在非法盗采长江砂石、申办水上设施建设、收购货物码头经营权、工程建设质量审核把关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39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3月至2018年上半年,罗某某非法采砂团伙在长江新螺段白鱀豚保护区大肆盗采江砂,**管理处**马道云的保护和关照,先后9次送给马道云人民币共计16万元。

(1)2015年6月,马道云在洪湖市新村菜市场,收受罗某某以端午节慰问为名所送人民币0.5万元。

(2)2015年12月,马道云在其办公室,收受罗某某所送人民币0.5万元。

(3)2016年2月,马道云在洪湖市玉沙路律师楼对面的一条巷子里,收受罗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4)2016年3月,马道云在其办公室,收受罗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5)2016年9月,马道云在其家中,收受罗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6)2016年12月,马道云在其办公室,收受罗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7)2017年3月,马道云在其家楼下,收受罗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8)2017年5月,马道云在其家中,收受罗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9)2017年8月,马道云以其朋友儿子结婚缺钱为借口向罗某某索要财物。2017年9月,马道云在洪湖市实验中学附近,收受罗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2、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湖北*乙管理处建设科普宣教中心。期间,马道云利用职务便利,为该项目承建商林某甲在工程建设质量把关、技术服务费收取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林文所送人民币共计10万元。

(1)2017年2月,马道云在湖北省人民医院附近的地铁口,收受林文所送人民币5万元。

(2)2018年8月,马道云在其家楼下,收受林文所送人民币5万元。

3、2016年,李某某为在白鱀豚保护区非法采砂和加入罗闯非法采砂团伙方面得到马道云的关照和帮助,先后2次送给马道云人民币共计6万元。

(1)2016年2月,马道云在其家中,收受李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2)2016年6月,马道云在其家中,收受李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2017年4月,李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湖南省临湘市公安局查办后,马道云为了逃避组织调查,将收受的5万元退给李某某儿子齐某某。

4、2017年4月,王玉林经营的洪湖市众鑫建筑材料厂需用江砂作为原材料制砖,想在洪湖市水利局办理青砂制砖采砂许可证。由于长江流域洪湖市水域属于白鱀豚保护区,系全年禁止采砂区域,禁止办理采砂证。王玉林请马道云帮忙办理采砂证,先后4次送给马道云人民币3万元。

(1)2015年6月,马道云在其家楼下,收受王某甲所送人民币0.5万元。

(2)2015年10月,马道云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所送人民币0.5万元。

(3)2016年2月,马道云在洪湖市自来水公司附近,收受王某甲所送人民币1万元。

(4)2016年6月,马道云在其家附近,收受王某甲所送人民币1万元。

2018年7月,王某甲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马道云为逃避组织调查,让其妻余某某将收受的3万元退给王某甲妻子郑某某。

5、2017年11月,马道云利用职务之便,承诺为个体商人刘某某谋取利益,收受其所送人民币2万元。

2015年至2017年,个体老板刘某某拟在白鱀豚保护区伍家窑段修建一个过驳基地(即船舶停靠码头、装卸平台),多次请马道云出面帮忙。马道云利用其职务之便,以该管理处的名义给刘某某出具了《关于<关于请求支持洪湖港区临时水上过驳区建设的函>的复函》,以供刘某某向洪湖市港航局申办相关手续。2017年11月的一天,刘某某到马道云家,说明拟在武汉市汉南区长江水域采砂,问马道云在武汉市汉南区有没有关系予以引荐,以便得到关照,马道云答复帮忙。刘某某还就上述修建过驳基地的事情再次请马道云给予帮忙,临走时,送给马道云人民币2万元。

6、2018年9月,马道云利用其职务之便,承诺为个体商人甘某甲谋取利益,收受其所送人民币2万元。

2018年9月前后,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湖北洪湖人)与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湖北赤壁市人)商议,欲合伙收购赤壁市政府拟建的货物码头经营权。甘某甲说认识马道云,马道云在赤壁有关系,可以请他帮忙。当月的一天,甘某甲和徐某某来到马道云的办公室说明此事,马道云当即回答说“在货物码头经营权出卖时,给赤壁市港航局的领导打招呼,把码头的经营权卖给甘某甲。”离开办公室时,甘某甲将用一个信封装着的2万元人民币送给马道云。后因赤壁市修建货物码头之事一直没有音讯,马道云承诺之事未果。

二、滥用职权罪

2015年3月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马道云担任湖北*乙管理处**,其明知罗某某采砂团伙在白鱀豚保护区长江水域非法采砂,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公务,故意不履行查处非法采砂、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的职责,同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李某某加入罗某某非法采砂团伙,放任、默许罗某某非法采砂团伙在白鱀豚保护区内大肆盗采河砂,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罗某某非法采砂团伙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办案件的函,指定审判管辖问题的复函,身份户籍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分工文件、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收款收条、取款凭证、相关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到案经过,证人罗某某、李某某、林某甲、甘某甲、刘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齐某某、王某丙、梅某某、余某某、郑某某、甘某乙等人的证言;3.扣押财物清单、暂扣款票据等;4.被告人马道云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马道云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退缴收受的全部赃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道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马道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道云涉嫌触犯数个罪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道云现被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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