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公诉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马道信(曾用名马道幸),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户籍所在地当阳市**办事处**村**组,暂住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号。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90年1月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11月3日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1日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7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道信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马道信先后3次向吸毒人员谢某某、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共1.5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2日晚,被告人马道信在当阳市坝陵办事处群力村2组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袋甲基苯丙胺,共计重约0.49克。
2.2019年4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道信在当阳市坝陵群力村2组以15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袋甲基苯丙胺,共计重约0.49克。
3.2019年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马道信在张某某打电话购买毒品时,要求张某某为其捎带90元钱水果。马道信采取以货抵货的方式卖给张某某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袋甲基苯丙胺(共计重约0.5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指认现场笔录、称量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马道信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道信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道信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马道信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马道信贩卖毒品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路明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道信现被监视居住于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号,联系电话1587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侦查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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