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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金顺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马金顺,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队**号,捕前住**。2020年1月1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2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金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马金顺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沿本市刁窝镇商业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服装店前,与刘某某推行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相撞,致刘允芳受伤,双方车辆损坏,事故后马金顺驾车逃逸。2020年1月17日1时许,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马金顺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头部、胸部及腹部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金顺的供述与辩解、法医病理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金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金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萌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金顺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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