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马铁锤,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83********,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南乐县人,现住南乐县**镇**村**号。2001年11月13日,被告人马铁锤因犯盗窃罪被南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3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04年2月25日、2005年7月18日、2007年8月13日因盗窃分别被南乐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5日因盗窃被南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13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南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铁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马铁锤翻墙进入被害人马某甲家中,后撬开木门进入屋内,将马某甲放在里间床头柜抽屉内的3100元现金偷走。被告人已退还被害人2675元。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马铁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铁锤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铁锤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铁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铁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铁锤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构成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民起
检察官助理:郭春秀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南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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