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银满、男、1988年11月21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619881121401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柿铺办事处白湾居委会一组、住樊城区柿铺办事处白湾村一组152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15日被湖北省原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6日被湖北省原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日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银满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银满在2019年9月先后两次向朱某某出售毒品,其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朱某某联系马银满购买200元毒品,二人约定在樊城区中清路莎莎快餐店见面,见面后,朱某某交给马银满200元现金,马银满给朱某某一小袋冰毒和麻果,之后二人返回马银满家中,将毒品吸食。
2、2019年9月11日下午15时许,朱某某联系马银满购买300元毒品,二人约定在樊城区中清路莎莎快餐店门口见面,朱某某驾车来到莎莎快餐店门口,二人见面后在车上准备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马银满短裤右侧口袋搜出红色药丸1袋和白色晶体3袋,随后民警在马银满居住的春园巷403房间中搜出白色晶体1袋。红色药丸和白色晶体经称重为9.94克。
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马银满身上及住处搜出的疑似毒品1-5号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红色苹果手机一部、红色药丸3颗、白色晶体4袋;2.称重笔录、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刑事判决书三份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 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5.被告人马银满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银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银满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银满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俊涛
2019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银满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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