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马长华,曾用名马春风,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简阳市**乡**村**组**号。2020年1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简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女,汉族,殁年28岁,户籍所在地:简阳市**乡**村**组。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长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长华与被害人张某某1989年8月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子,期间因感情不和于1996年7月离婚。同年8月张某某经人介绍与本村曾某某再婚,马长华认为张某某与同村村民结婚有损自己颜面,遂心生怨恨并伺机报复。同年9月6日10时许,简阳市原平窝乡古佛庵村村委会广播通知曾某某、张某某到村委会领取计划生育指标,马长华获知情况后,便携带一把水果刀前往本人棉花田等待二人途经此地。当日11时许,曾某某、张某某路过棉花地田边时,马长华谎称有事与张某某商量而让曾某某先行离开,随后马长华与张某某交谈时乘其不备持刀捅刺其胸腹等身体部位,曾某某闻讯赶至现场时,马长华又持刀与曾某某搏斗。作案后,马长华逃离现场并先后辗转于辽宁等地躲藏,张某某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1月9日12时许,马长华到辽宁省营口市熊岳边防派出所投案,同年1月24日被押至简阳市看守所羁押。经鉴定,张某某系胸腹部遭受尖刃单刃类锐器刺击致心、肺、胃裂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长华为泄愤而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马长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长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万能
书 记 员:何思源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长华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柒张;
3、提讯证及换押证各壹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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