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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雷伪造公司印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824号

被告人马雷,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住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马雷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马雷现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雷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马雷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马雷伪造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出具《委托书》,与沭阳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乡**村项目承包协议》。经鉴定,检材上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马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王某甲、胡某甲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余万元,立案前已结清部分款项,现分述如下:

1.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马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王某甲存款50万元,立案前已结清;

2.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马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胡某甲存款20万元;

3. 2015年10月,被告人马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王某乙存款30万元;

4. 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马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岳某某存款30万元,立案前已结清;

5.2016年4月1日,被告人马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于某某存款10万元;

6. 2016年4月,被告人马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王某丙存款10万元,立案前已结清;

7. 2016年6月前后,被告人马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李某某存款10万元,立案前已结清;

8. 2016年10月前后,被告人马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葛某某存款5万元,立案前已结清;

9. 2016年期间,被告人马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许某某存款14万元,立案前已结清;

10. 2016年期间,被告人马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胡某乙存款8万元,立案前已结清;

11. 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殷某某存款10万元,立案前已结清;

12. 2016年年底,被告人马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汪某某存款10万元,立案前已结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马雷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雷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雷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雷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东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雷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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