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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非非招摇撞骗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2030号

被告人马非非,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81987********,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息县**乡**村。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日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映池,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非非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马非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俞某某、王某某、赵某甲、傅某某、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非非,听取了辩护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昆山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马非非在昆山市花桥镇**路拆迁房附近,冒充曹安派出所民警对被害人俞某某招摇撞骗。

2.2019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马非非在昆山市花桥镇**路拆迁房附近,冒充曹安派出所民警对被害人王某某招摇撞骗,骗的人民币1300元。

3.2019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马非非在昆山市花桥镇**路拆迁房附近,欲对被害人赵某甲招摇撞骗。

4.2018年4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马非非伙同他人至太仓市沙溪镇**街广场后面一巷子,尾随拦截从附近“****”店出来的被害人傅某某,冒充民警以处理其嫖娼为名,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傅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3000元。

5.2018年4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马非非伙同他人至太仓市双凤镇**路建设银行西侧,尾随拦截从附近“**”店内出来的被害人单某某,冒充民警以处理其嫖娼为名,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单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对讲机、老人手机、电动车(照片);

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等;

3.证人赵某乙、丁某某、聂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俞某某、王某某、赵某甲、傅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马非非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7.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非非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非非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非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勇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非非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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