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马騻,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住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路**号**排**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騻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9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马騻采用邮寄快递的方式,将毒品从临沧永德县寄往楚雄永仁县,在南华**宾馆**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邮寄的包裹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344.5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共计344.51克;
2、书证:毒品现场称量记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入库清单、被告人户籍资料;
3、证人证言:昆明铁路公安处南华站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騻的供述;
5、鉴定意见: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五)公(司)鉴(理)字[2019]105号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告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騻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叶飞
2019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马騻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侦查机关诉讼卷宗两册,光碟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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