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高才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0日02时30分,被告人马高才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村**中路**号B405房,趁房间房门没锁,遂进入房间,盗窃被害人周某甲放在床上铺的一个钱包,钱包内有现金480元、一张身份证及几张卡。后被害人发现被盗遂报案,公安机关侦经查,于2019年08月23日将被告人马高才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部分被盗现金;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扣押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及辨认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召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高才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高才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高才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该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高才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4.涉案赃物部分缴获并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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