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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魁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500号 

被告人马魁,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社区**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于2016年3月1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魁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五中西侧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所设置的酒驾盘查卡点,被告人马魁驾驶车牌号码为皖F*****的黑色奔驰车在民警对其盘查是否酒驾时拒不听从民警指挥,驾车强行闯卡后逃逸,现场造成李某某、庞某某、朱某甲等多名民警、辅警不同程度受伤(因伤情较为轻微,均未做伤情鉴定);两辆轿车(车牌号为皖F*****白色雪铁龙轿车及车牌号为皖F*****大众出租车)损毁,经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两车损毁价值为6341元整。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马魁与被害人武某某、任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2020年3月2日,马魁与被害人李某某、庞某某、朱某甲、梁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截图、其他证据材料、谅解书等书证;2. 证人苏某某、朱某乙、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梁某某、朱某甲、庞某某、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魁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魁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魁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岩

                            

                                  二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附:1、被告人马魁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二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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