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7时50分许,被告人某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陕D****6号牌),沿西安市临潼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处路段,与行人邢某某相撞,致邢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邢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邢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报案申请;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
5、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告知笔录;
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尸体处理通知书;
9、律师见证书、收条、谅解书;
10、驾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1、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艳红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照片说明一册、证据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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