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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亚某走私、运输毒品罪一案)(公开版)_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骆亚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华容区段店镇******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亚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25日报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2时50分许,民警在曲靖火车站广场查获帮他人运输毒品的被告人骆亚某,并当场从骆亚某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双肩背包内查获两瓶百岁山矿泉水瓶装的液体状疑似毒品物。经称量及鉴定,两瓶液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分别为590.3克和592.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28.7%和25.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液体状毒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人员轨迹档案等;3.被告人骆亚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报告;5.检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6.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抓获、当场检查、盘问、提取、称量、取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亚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帮助他人从缅甸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182.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群

2020年4月22日

附:

侦查卷宗2册、卷外材料1页、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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