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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保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等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骆保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镇**楼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8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05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区看守所。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保华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被告人骆保华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4年8月12日晚,王某甲(已判决)依仗自己长期在长乐区江田镇、两港工业区一带实施肆意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案件中累积起来的社会恶名,短时间内纠集100余人前往江田镇星光大道KTV欲聚众斗殴,从此树立起自己的黑社会地位。此后,王某甲为壮大势力彰显强势地位,陆续将王某乙、陈某甲、刘某甲、谢某某、王某丁、黎某某、张某某、庞某某、杨某某、李某丁、肖某某、钟某某(以上均已判决)以及被告人骆保华等社会闲散人员招至麾下,并持有大量镀锌管、关公刀等工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介入赌场开设及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肆意殴打他人,长期有组织的在长乐市江田镇、两港工业区一带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一系列刑事犯罪,获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坐大成势,形成以王某甲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主要以族亲关系和贵州籍老乡关系为支撑,因王某甲在长乐江田一带确立江湖恶名后,陆续有人员竞相投靠,甘为其小弟,听其指挥、领导、管理,王某甲是该组织的纠集者,在组织中处于核心地位,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王某乙、陈某甲、刘某甲、谢某某及被告人骆保华等人自2014年以后长期跟随王某甲,在王某甲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件中均多次积极参与,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王某丁、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丁、肖某某、钟某某等人接受王某甲的领导和管理,在王某甲开设的赌场内看场望风,平时跟随王某甲吃喝玩乐,多次自发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该组织在王某甲的控制、管理下,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管理规矩,组织成员必须对王某甲绝对服从。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非法经济利益,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带领组织成员吃喝玩乐,购买镀锌管、砍刀等作案工具,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二、开设赌场罪

1.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8月份期间,陈某丙伙同王某甲、廖某某、陈某壬、吴某某、陈某癸等人(以上均已判决)在长乐区**镇**村**道**号**楼等地开设赌场,以“三公”形式聚众赌博,并按下注额的2%-3%的比例进行抽头渔利。2015年4月至7月,赌资累计高达人民币750万余元(以下币种同)。期间,陈某丙安排王某甲涉黑团伙成员陈某甲、被告人骆保华等人在赌场内负责看场望风,维持赌场秩序。

2.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6日凌晨,王某甲、陈某乙(已判决)等人先后在长乐市江田镇廊桥国际饭店一楼桌球室休息间、下沙村一沙场内的铁皮房等处开设赌场,以“三公”形式聚众赌博,并按下注额的2%-3%的比例进行抽头渔利。期间,王某甲安排刘某甲在赌场内发牌并收取抽头的钱,谢某某、黎某某、王某丁、李某丁、杨某某、被告人骆保华等人在赌场看场望风。2016年7月5日晚,王某甲、陈某乙等人组织了众多赌客在廊桥国际饭店一楼桌球室休息间内进行“三公”赌博。2016年7月6日凌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冲击该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陈某戊、林某某、陈某己、王某丙、方某某、刘某乙、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查获赌资人民币83150元。

三、聚众斗殴罪

1.2014年8月12日凌晨,王某甲等人在长乐市江田镇星光大道KTV内和他人发生纠纷与人互殴,前来劝架的KTV工作人员陈某庚等人被打伤。后王某甲在离开星光大道时被他人殴打,车辆被砸。王某甲认为星光大道KTV老板陈某子是幕后指使者,便在电话中威胁陈某子,并向陈某子约架。当日18时许,王某甲即纠集陈某甲、李某丁(已判决)以及陈某丑、田某某(均另案处理)等100余人,统一购买手套并发放给参与人员,以便与对方斗殴时区分己方人员。王某甲安排被告人骆保华等人分别乘坐两辆大巴车以及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前往江田镇星光大道,准备与星光大道一方的人员斗殴。当日20时许,因王某甲纠集的先行人员聚集在江田星光大道周围,造成道路堵塞。当地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因警力不足无法控制局面请求特警增援,长乐区公安局随即出动特警在江田镇星光大道前拦截住王某甲所乘坐的大巴车,现场查获参与被告人骆保华等聚众斗殴人员30余名。

2.2016年2月间的一天,因陈某丙的弟弟陈某寅曾被陈某卯殴打之事,陈某丙与陈某卯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在江田烟台村村口斗殴。陈某丙随即找王某甲帮忙召集人员准备与对方斗殴。次日中午,王某甲纠集王某乙、陈某甲、刘某甲、谢某某、李某丁、肖某某、钟某某、杨某某、被告人骆保华等十余人,携带镀锌管等工具与陈某丙等人分乘小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到烟台村村口,与陈某卯纠集来的村民发生对峙,后双方互扔石头,王某甲、陈某丙等人见对方持有鱼叉、木棍等工具且人员越来越多,害怕吃亏,就下令分散撤离现场。

四、寻衅滋事罪

1.2016年3月14日晚,陈某丙向王某甲提出要再次教训阳光物流人员,王某甲纠集陈某甲、刘某甲、谢某某、黎某某、被告人骆保华等人,在陈某丙纠集的高某某等人带领下分乘三部车窜至阳光物流,为防止被认出,该团伙出发前还统一分发帽子和口罩,到达阳光物流后,上述人员取出车后背箱事先准备好的镀锌管等工具肆意打砸阳光物流办公室内电脑、打印机等物以及留在旁边的货车及三轮车,造成物品损毁,经鉴定损失价格为3825元。

五、故意毁坏财物罪

1.因王某甲与江田镇圣豪担保公司因车辆抵押问题发生纠纷。2015年12月4日22时许,王某甲纠集了谢某某、黎某某、杨某某、钟某某、刘某甲、被告人骆保华等人,窜到长乐市江田镇圣豪担保公司前,统一蒙面后分别持砍刀、镀锌管、石块等工具任意打砸毁坏圣豪担保公司内广告牌、LED显示屏、空调外机、电动卷帘门、窗户玻璃等物品。2015年12月21日,王某甲与圣豪担保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甲赔偿圣豪担保公司人民币19000元。案发后,经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2511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骆保华被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判决书、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银行明细账单、扣押清单、乔迁礼单、租赁协议、接警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刘某甲、黎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廖某某、陈某丁、陈某戊、林某某、陈某己、王某丙、方某某、刘某乙、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庚、陈某辛、邓某某、伍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骆保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骆保华及相关被害人、证人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保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借故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825元,情节严重;参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25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锦强

检察员:郑强航

检察官助理:陈梦茜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骆保华现羁押于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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