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骆名会,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街**巷**楼**号。因盗窃罪,于200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名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骆名会在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品牌广场负一楼**号“**”服装店内,趁被害人卢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店内木桌上的一部金色iphone XS移动电话盗走。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5396元。
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骆名会抓获后,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其行为也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视频截图、人民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身份材料等;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骆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骆名会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名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名会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名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骆名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骆名会拘役五个月或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德军
检察官助理 :张 振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骆名会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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