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157号
被告人骆君强,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君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4时许,被告人骆君强驾驶粤R8****号小型轿车沿连州市**省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274公里+100米(连州市**镇**村**桥)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搭载着被害人潘某某、饶某某的粤RD****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某、饶某某、李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骆君强未报警、未保护现场、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并教唆他人顶包,饶某某、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骆君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饶某某、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君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君强交通安全观念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并且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骆君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斯迪
检察官助理:罗哲妍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骆君强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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