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骆大健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骆大健,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9年11月4日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现暂停执行假释。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大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1曰凌晨2时许,在攀枝花市东区螺丝嘴“金色大厅KTV”旁,被告人骆大健等人玩耍后偶遇陈某某,骆大健在得知陈某某与朱某某发生纠纷后,进入“金色大厅KTV”601包间内先用啤酒瓶击打朱某某头部,后持刀刺伤朱某某,造成朱某某急性失血性休克、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左侧胸壁贯通伤、左肺裂伤伴感染、全身多处刀刺伤。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致残程度为玖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安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骆大健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大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大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骆大健经电话通知到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大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骆大健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骆大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舒慧

                             检察官助理:刘军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骆大健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3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