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骆宗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公开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骆宗庭,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住郴州市北湖区**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1月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宗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左右,被告人骆宗庭在郴州市**路**号**路公交车。20时40分许,车辆行至郴州市**路第一职中对面红绿灯路口时,骆宗庭因要求公交车驾驶人焦某某变道超车,而与焦某某发生口角。在公交车行驶时,骆宗庭冲至车辆驾驶区域,将手伸入驾驶位围挡内击打焦某某面部。焦某某遇袭后立即靠边停车并电话报警,骆宗庭则不顾同车乘客劝阻,再次挥拳击打焦某某头部、面部(后经鉴定为轻微伤)。骆宗庭打人后下车意欲逃跑,焦某某追赶,并将骆宗庭控制直至公安民警来到现场。

另查明,湘******号33路公交车在事发时的实际载客人数达10人以上。案发后,被告人骆宗庭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焦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元,焦某某对骆宗庭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门诊病历、谅解书、拘留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骆宗庭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公交车内部监控视频、道路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宗庭在夜间行驶、实际载客人数达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