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999号
被告人骆小强,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住原籍。2015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五千元。2019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住原籍。2003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三万元。2019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小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骆小强伙同被告人田某某经事先踩点,由骆小强驾驶陕A****0大众轿车拉载田某某,二人窜至长安区何子公路贾里村段,在被害人刘某某的幼儿园内将其饲养的一只德国纯种牧羊犬盗走,在灞桥狗市出售获赃款700元。后经长安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犬价值为31000元人民币。
2、2019年04月19日凌晨,被告人骆小强伙同被告人田某某,由骆小强驾驶陕A****0大众轿车拉载田某某,二人窜至长安区滦镇乔良寨村王某某经营的蓝莓园内,将其饲养的一只黑色德国牧羊犬盗走,在引镇狗市出售。后经长安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犬价值为9000元人民币。7月12日,办案民警在被告人田某某指引下,在长安区杨庄街办侯官寨村找到王某某的黑色德国牧羊犬,并返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骆小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小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骆小强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红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骆小强、田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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