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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德锋、马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912号

被告人骆德锋,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号。2018年9月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号。2018年9月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德锋、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骆德锋在自己家里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接受骆某甲、骆某丙、胡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收受投注额累计人民币10万余元,并上报 “威尼斯娱乐城”赌博平台,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骆德锋在自己家里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接受骆某甲、骆某乙、骆某丙、胡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收受投注额累计人民币55万余元,并上报 “威尼斯娱乐城”赌博平台,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帮助收码、报码等,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0元。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骆德锋、马某某被宁海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帐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帐记录、户籍信息等;

2、证人骆某甲、骆某乙、骆某丙、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骆德锋、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德锋、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德锋、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结伙非法销售“六合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骆德锋、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德锋、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晓迪                                                                              

检察官助理 孙芳群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骆德锋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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