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骆文海,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9月2日批准,于次日被恩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婉玲,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5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住广西省玉林市**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11月22日批准,于次日被恩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文海、刘婉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婉玲和旷某某(另案处理) 积极开展“民族资产解冻类”等项目诈骗活动,刘婉玲和旷某某对被告人骆文海谎称能够帮助其申请1亿人民币的专项扶贫贷款,骆文海于是先后将人民币67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和支付现金的方式给刘婉玲和旷某某“打点关系”。刘婉玲、旷某某在得到骆文海支付的67余万元钱后用作平时的花销及挥霍。
2、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骆文海先后组织人员参加洪某某所在公司召开的三次会议,骗取他人的备案费共计56.4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洪某某所在公司准备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黄帝故里祭祖大典”, 洪某某要被告人骆文海组织人员参会,规定每个参会人员给洪某某所在公司交2980元开会费用,其中给骆文海返还800元劳务费。随后骆文海就要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帮他组织人员参加会议,骆文海为了多得劳务费,就对彭某某等人谎称,参加会议的人员每人交齐2200元会议费后,另外要交1600元备案费。并许诺交了备案费的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承认的“反贪反腐败”等组织、参加有关扶贫等项目,从中拿工资和得好处。彭某某等人便组织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河南省郑州市参加会议。在这次会议中,骆文海将每个参加会议的人交的2200元会议费转给洪某某后,骆文海共计骗取了51人的备案费8.16万元。
(2)2019年3月至5月,洪某某所在公司准备在北京市召开“庆祝五一劳动节”会议, 洪某某要被告人骆文海组织人员参会,规定每个参会人员给洪某某所在公司交2980元开会费用,其中给骆文海返还800元劳务费。骆文海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曾某某、彭某某等人,要他们组织人员参加会议,骆文海对他们谎称,参加会议的人员每人交齐2200元会议费后,另外要交1600元备案费,不开会的人员只交1600元备案费。并许诺交了备案费的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承认的“反贪反腐败”等组织、参加扶贫等项目,从中拿工资和得好处。于是曾某某、彭某某便组织苏某某等人到北京参加会议。在这次会议中,骆文海将每个参会人员的2200元会议费转给洪某某后,骆文海共计骗取了102人(其中未到现场开会人员16人)的备案费16.32万元。
(3)2019年5月至7月,洪某某所在公司准备在8月1日在延安以“庆祝八一建军92年”名义召开“弘扬延安精神的报告文学创作研讨会”。洪某某要被告人骆文海组织人员参会,规定每个参会人员给洪某某所在公司交3000元开会费用,其中给骆文海返还800元劳务费。骆文海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曾某某、彭某某等人,要他们组织人员参加会议,并对他们谎称,需要每个人交2200元会议费,另外交1600元备案费。并许诺交了备案费的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承认的“反贪反腐败”等组织、参加有关扶贫等项目,从中拿工资和得好处。于是曾某某、彭某某便组织江某某等人到延安参加会议,骆文海将参会人员交的2200元会议费目前还未交给洪某某,骆文海共计骗取了200人的备案费32万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骆文海等人手中追回赃款12.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会议名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及****,扣押物品清单、企业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骆文海、刘婉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文海、刘婉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勇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骆文海、刘婉玲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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