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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晟磊、张胜彪等诈骗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19〕950号 

被告人骆晟磊,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28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被告人骆晟磊曾因吸毒,于2016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于2019年7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未执行)。被告人骆晟磊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时波,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8********,汉族,本科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期**栋**室(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广场**期**栋**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时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抓获归案,次日临时羁押在深圳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10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盛彪,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小区**幢**室。

被告人骆利辉,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

被告人潘雪健,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9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镇**大道**号。

被告人曾瑶,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0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镇**村**村**号。

被告人曹立杭,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办事处生活区**队**号。

被告人钟桂福,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熊隆军,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张盛彪、骆利辉、潘雪健、曾瑶、曹立杭、钟桂福、熊隆军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全掌政,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0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路**号。被告人全掌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旭攀,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403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张旭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2019年11月30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况福康,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04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镇**村**村**号。

被告人鲍伟,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刘青,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29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大道**号。

被告人钟桂寿,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万波俊,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塘。

被告人李秋雨,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骆辉明,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28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

被告人况福康、鲍伟、刘青、钟桂寿、万波俊、李秋雨、骆辉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春燕,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段春燕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抓获归案,次日临时羁押在湖南省郴州市看守所,2019年9月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勇标,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邓勇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抓获归案,次日临时羁押在湖北省仙桃市看守所,2019年8月2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盈,女,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抓获归案,同日临时羁押在湖南省郴州市看守所,2019年9月3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艾玲,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第**村民小组。被告人邱艾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临时羁押在湖南省郴州市看守所,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9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乡**村**组**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石马镇礤下村玉堂围31号。

被告人喻某甲、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湾**号。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抓获归案,次日临时羁押在深圳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9月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3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乡**村**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镇**村**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号。

被告人蔡某某、陈某甲、黄某甲、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晟磊、张盛彪、骆利辉、潘雪健、曾瑶、曹立杭、钟桂福、熊隆军、全掌政、张旭攀、况福康、鲍伟、刘青、钟桂寿、万波俊、李秋雨、骆辉明、段春燕、邓勇标、喻某甲、张某甲、陈某乙、蔡某某、陈某甲、黄某甲、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时波、李盈、邱艾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5日本院决定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全案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骆晟磊经被告人张盛彪和黄某乙(另案处理)介绍,租用被告人时波的虚假期货交易平台,在湖南省郴州市**国际**栋**单元北户设置窝点,以**公司名义,先后招募曹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骆利辉、潘雪健等二十余人,利用微信、QQ等通讯工具,以冒充股民加好友、包装“明月”、“王龙”、“陈刚”老师的身份开直播讲课、微信群起哄烘托等方式诱骗多名被害人在其控制下的“**”虚假期货平台开户入金、购买期货,并通过操作后台、收取高额手续费、限制被害人出金等方式骗取人民币共计1041万余元。公司内部组织分工明确,被告人骆晟磊系老板,负责对接虚假期货平台、对账及资金结算等;曹某某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所有业务;被告人骆利辉系财务总监,负责购买手机、电脑、微信号及工资、提成的发放等;被告人潘雪健系业务总监,负责具体业务开展;被告人曾瑶、曹立杭、钟桂福、张某甲系四个诈骗小组经理,带领被告人况福康、鲍伟、钟桂寿、喻某甲、李秋雨、刘青、万波俊、段春燕、邓勇标、钟桂福、骆辉明、陈某乙、蔡某某、陈某甲、黄某甲、何某某等人具体实施诈骗。被告人时波提供虚假的期货交易平台,并安排被告人熊隆军、全掌政负责平台的开户、出入金审核、对账等工作。被告人张盛彪冒充“王龙”、“陈刚”虚假身份在直播间讲课,并与被告人骆晟磊、时波约定按比例分成,被告人张旭攀协助被告人张盛彪在直播间讲课,并协助解决开户、出入金审核等工作。被告人骆晟磊、时波、骆利辉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041万余元;被告人张盛彪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980万余元;被告人潘雪健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03万余元;被告人曾瑶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21万余元;被告人曹立杭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70万余元;被告人钟桂福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2万余元;被告人熊隆军、全掌政、张旭攀诈骗金额共计980万余元;被告人况福康、鲍伟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21万余元;被告人刘青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70万余元;被告人钟桂寿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12万余元;被告人万波俊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9万余元;被告人李秋雨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59万余元;被告人骆辉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2万余元;被告人段春燕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34万余元;被告人邓勇标、李盈、邱艾玲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被告人喻某甲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陈某乙、蔡某某、陈某甲、黄某甲、何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间,被告人曹立杭、钟桂寿、刘青、邓勇标、李盈、邱艾玲等人以上述方式参与“明月”老师一波诈骗,骗取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608760元。

2.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曹立杭、万波俊、钟桂寿、刘青、段春燕等人以上述方式参与“王龙”老师一波诈骗,骗取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134748元、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100010元、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15525.8元、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43795元、被害人喻某乙人民币164485元、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140138.4元、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544403元。共计人民币1343105.2元。

3.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潘雪健、曾瑶、况福康、鲍伟等人以上述方式参与“王龙”老师一波诈骗,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4759531元、被害人方某甲人民币9799.69元、被害人耿某甲人民币44986.72元、被害人施某甲人民币56406.1元、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344472.36元、被害人周某丙人民币297540元、被害人周某丁人民币119381.88元、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41970元、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99993.96元、被害人江某甲人民币269550.72元。共计人民币6043632.43元。

4.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钟桂福、骆辉明、李秋雨等人以上述方式参与“王龙”老师一波诈骗,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355180.68元、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99319.12元、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266760元、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96679.8元、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135529.68元、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53162元、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209149.12元、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2223.56元、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70513.56元。共计人民币1428517.52元。

5.2019年7月间,被告人曹立杭、万波俊、刘青等人以上述方式参与“陈刚”老师一波诈骗,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99864元、被害人李某戊人民币119994.12元、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530722.63元。共计人民币750580.75元。

6.2019年7月间,被告人曾瑶、钟桂寿、况福康、鲍伟、喻某甲、李秋雨等人以上述方式参与“陈刚”老师一波诈骗,骗取被害人郝剑人民币133380元、被害人李某己人民币37943.4元。共计人民币171323.4元。

7.2019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甲、陈某乙、蔡某某、陈某甲、黄某甲、何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参与“陈刚”老师一波诈骗,骗取被害人江某乙人民币57100元、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6163元、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6458.36元。共计人民币69721.36元。

另查明,被告人骆晟磊、张盛彪、骆利辉、潘雪健、曾瑶、曹立杭、钟桂福、熊隆军、全掌政、张旭攀、况福康、鲍伟、刘青、钟桂寿、万波俊、李秋雨、骆辉明、喻某甲、张某甲、蔡某某、陈某甲、黄某甲、何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邓勇标、陈某乙、段春燕、李盈、时波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8月27日、9月2日、9月25日、10月1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邱艾玲于2019年10月22日至侦查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全掌政已退赔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调取的银行流水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甲、周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骆晟磊、时波、张盛彪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除被告人时波、张盛彪、骆利辉、曹立杭、张旭攀、陈某乙外,其余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波、骆晟磊、张盛彪、骆利辉、潘雪健、曾瑶、曹立杭、钟桂福、熊隆军、全掌政、张旭攀、况福康、鲍伟、刘青、钟桂寿、万波俊、李秋雨、骆辉明、段春燕、邓勇标、李盈、邱艾玲、喻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甲、陈某乙、蔡某某、陈某甲、黄某甲、何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晟磊、骆利辉、潘雪健、曾瑶、曹立杭、钟桂福、熊隆军、全掌政、张旭攀、况福康、鲍伟、刘青、钟桂寿、万波俊、李秋雨、骆辉明、段春燕、邓勇标、李盈、邱艾玲、喻某甲、张某甲、陈某乙、蔡某某、陈某甲、黄某甲、何某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骆晟磊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骆利辉、潘雪健、曾瑶、曹立杭、钟桂福、熊隆军、全掌政、张旭攀、况福康、鲍伟、刘青、钟桂寿、万波俊、李秋雨、骆辉明、段春燕、邓勇标、李盈、邱艾玲、喻某甲、张某甲、陈某乙、蔡某某、陈某甲、黄某甲、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时波、张盛彪、熊隆军、全掌政、张旭攀为该犯罪集团实施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与该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时波、张盛彪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熊隆军、全掌政、张旭攀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岗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骆晟磊、时波、张盛彪、骆利辉、潘雪健、曾瑶、曹立杭、钟桂福、熊隆军、张旭攀、况福康、鲍伟、刘青、钟桂寿、万波俊、李秋雨、骆辉明、段春燕、邓勇标、李盈、邱艾玲、喻某甲、张某甲、陈某乙、蔡某某、陈某甲、黄某甲、何某某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全掌政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306872****);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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