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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骆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07年9月1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1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1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骆某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15日、2020年6月16日3次容留吸毒人员曾某在其租住的开发区西王山菜市场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骆某于吸毒人员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骆某位于西王山菜市场的出租屋内查获吸毒用的锡箔纸和吸管1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尿检报告;2.证人证言曾某的证言;5.被告人骆某供述和辩解;7.骆某的辨认笔录,曾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颜志博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骆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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