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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何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审查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号。2014年2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2020年9月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审查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何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骆某某、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骆某某、何某某明知非经国家机关审批、任何机构或个人无权制发居住证,仍委托他人为王某某等外地客户办理虚假居住证件用于车辆上牌。其中被告人骆某某从中获利10860元,何某某从中获利6000元。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骆某某、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骆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何某某为非法获利,伙同他人多次伪造、买卖居住证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骆某某、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二人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映红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何某某现均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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