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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余某某等盗窃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586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余某某、纪某某、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晚,安龙县**镇**村**的骆某某与**镇**村**组余某某共谋伺机到**镇**村**金矿一号矿区山顶盗窃此前一号矿的陆某某等人挖出的高磷土矿。2019年5月14日晚23时骆某某邀约纪某某先到**金矿一号矿区山顶查看陆某某等人挖出的高磷土矿,骆某某到现场观察后,通过电话与余某某商量就在当晚作手盗窃该处的高磷土矿,骆某某告知余某某需要两辆货车才能够运输该处的高磷土,余某某接到骆某某电话与其商定,即邀约田某某驾驶其货车前来运输高磷土矿,随后余某某驾驶其贵E****3号货车与田某某驾驶的贵E****1号货车到**镇**金矿一号矿区山顶陆某某等人挖出的高磷土矿的位置;后骆某某、纪某某、余某某、田某某等人在现场将陆某某等人挖出来用编织袋包装好的高磷土矿装在贵E****3号货车与贵E****7号货车上,在装车过程中纪某某、田某某明知是在盗窃高磷吐矿仍然继续参与,在装至5月15日凌晨4点左右,两辆车装满后,余某某、田某某各自驾驶贵E****3号货车、贵E****7号货车将盗窃的30余吨高磷土矿运输至贵州省**新区**村**组原**小学操场处堆放,等待联系买主来出售销赃。经鉴定被盗高磷土矿价值234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货车2辆;

2.书证:户籍信息、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汪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骆某某、余某某、纪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物价认定结论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天网视频4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余某某、纪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凯

2019年9月25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涉案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2.被告人骆某某、余某某、纪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安龙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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