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再次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时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再次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时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曾分别于2019年4月23日、6月11日两次将本案起诉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法院均因传唤二被告人不到案而决定不予受理,将本案退回本院,本院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对二被告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二被告人执行逮捕后,于2020年3月17日将本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骆某某、时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景星街小北一路“**”超市附近,对在上述地点处置涉及二被告人的一起治安案件的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派出所民警马某某、荣某某及辅警王某甲,采用撕拽、抓挠等暴力方式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上述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民警马某某右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民警荣某某左上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辅警王某甲右眼睑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民警察证、接警信息记录、二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王某乙、荣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骆某某、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涉案影像资料;6.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说明、**派出所出具的说明、二被告人前科情况查询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时某某共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雷健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被告人时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3.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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