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2272号
被告人骆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昆山市**镇**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昆山市**镇**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骆某某、杨某某至昆山**商业有限公司**镇**超市,先后9次窃得该超市的大米、八宝粥、牛奶等各类物品100余件,共计价值人民币6600余元。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骆某某至昆山**商业有限公司**镇**超市,窃得该超市的卷纸、养乐多、香蕉等各类物品10件,共计价值人民币300余元。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骆某某、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米、八宝粥、牛奶等物证(照片);
2.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牛某某、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骆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骆某某又单独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骆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900余元、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600余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杨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烨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91496****;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91495****。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