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86号
被告人骆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0********,汉族,高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3********,苗族,小学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龙某某于201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韦世昌,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71986********,汉族,中专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韦世昌于2018年因开设赌场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韦世昌上诉后于2018年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于2019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马某某于201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2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84********,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骆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5********,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汉族,小学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乡**村**组。文某某于2016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镇**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汪胜,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镇**村。汪胜2018年因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9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甲、雷某某、龙某某、韦世昌、马某某、谭某甲、张某丁、骆某乙、罗某某、汪胜、张某丙、文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在惠阳区**镇**村捣毁一赌博窝点,在该窝点抓获参与赌博“三公”五十七人及被告人骆某甲、雷某某、龙某某等十三人。被告人骆某甲是总负责人,负责保管抽水的钱及发放工作人员的工资,剩余抽水由股东分成;被告人雷某某、龙某某、韦世昌、马某某为赌场股东和负责联系参赌人员到上述地点进行赌博;被告人谭某甲、张某丁、骆某乙、罗某某、汪胜为荷手负责发牌和现场抽水;被告人张某丙负责开车接送赌客;被告人文某某负责寻找场地,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开设赌场场地。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博窝点缴获赌资44100元和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被告人骆某甲、雷某某、龙某某、韦世昌、马某某、谭某甲、张某丁、骆某乙、罗某某、汪胜、张某丙、文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雷某某、龙某某、韦世昌、马某某、谭某甲、张某丁、骆某乙、罗某某、汪胜、张某丙、文某某、陈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便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张某丁、骆某乙、罗某某、汪胜、张某丙、文某某、陈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汪胜、韦世昌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微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陆册;
3.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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