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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马某某诈骗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348号

被告人骆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4年7月12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18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于2016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骆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2日,被告人骆某某和前夫应某甲共同出资经营杭州市富阳区**镇的杭州**大药房,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骆某某,2018 年6 月12 日变更法人为骆某某儿子应某乙。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到**大药房上班,并于2019 年11 月19 日变更为法人。

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骆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马某某在经营**大药房过程中,收集李某某、郎某某、朱某某、洪某某等20余人持有的医保卡,采用空刷医保药品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15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被告人骆某某于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间累计骗取医保基金15万余元;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间累计骗取医保基金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富阳区监委问题线索移送函、关于医保领域专项巡查工作报告,杭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协议处理告知书、决定书、杭州市医保违规医疗费追回通知单、医疗保险违规情况处理意见表、杭州市医疗保障调查(询问)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支付记录截图,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被告人马某某的前科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应某甲、高某某、徐某甲、祝某某、周某甲、应某乙、龚某某、徐某乙、潘某某、袁某某、陈某甲、徐某丙、金某某、徐某丁、刘某某、王某甲、谢某某、周某乙、陈某乙、黄某某、徐某戊、喻某某、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骆某某、马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郎某某、朱某某、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医保卡处方、结算数据,持卡人刷卡记录,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冬凤

检察官助理:任尔腾

2020年1030

                        

             

附件:被告人骆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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