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5时8分许,被告人骆某某驾驶闽******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线由惠安往**方向行驶,以平均时速为78km}h~80km}h的速度行驶至10KM+400M(惠安县**镇**村)路段时,碰撞前方自右往左从人行横道上通过道路的行人张某甲,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骆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经法医鉴定,张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失合并胸部脏器联合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骆某某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杨某某、张某丙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惠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且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能停车让行,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和被害人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经雅玲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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