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住咸宁市嘉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13日被嘉鱼县公安局追逃,于2020年1月13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骆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L*****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嘉鱼县牌洲湾镇陈家坊村级路段时,与同向前方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骆某某驾驶摩托车逃逸。经嘉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骆某某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骆某某到嘉鱼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郭**、陈**的证言;3.嘉鱼南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4.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惠民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咸宁市嘉鱼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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