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骆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安身份号码5138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乡**村**组,现住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文某某,男性,殁年71岁。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6时30分,被告人骆某某驾驶川R*****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充县义兴镇经212国道至南部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212国道1005公里+500米(南部县建兴镇顺庆路9号)路段处,与在机动车道行走的文某某相撞,造成文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及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文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骆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文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骆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8267****
2.刑事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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