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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734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酒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绵竹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7时12分许,被告人骆某某驾驶川F*****小型普通客车经绵金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绵金路剑南春酒厂7号门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由黄某某驾驶的川F*****二轮摩托车(搭乘唐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损,黄某某、唐某某不同程度受伤,黄某某送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骆某某积极救助伤者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置,绵竹市交警大队依法认定骆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因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核,经德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维持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四川鉴真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监控视频;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骆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臧桂红

检察官助理 李树斌

2020年9月21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绵竹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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