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骆某某在处于醉酒的状态下,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从博罗县罗阳街道人民桥往侨苑酒店方向行驶。当行至博罗县罗阳镇西北路侨苑酒店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骆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于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案发时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子靖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3354****;保证人陆某某,联系电话:15017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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