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骆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1022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区**村**街**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机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骆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三元桥匝道,酒后驾驶蓝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Q3****),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骆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2mg/100ml。
被告人骆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艳君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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