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太原市**区**路**小区**(户籍所在地:**县公安局**派出所),无业。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9时9分,被告人骆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晋A****6**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9.5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40.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满贵
检察官助理:周燕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区**路**小区**。联系电话:13513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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