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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148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阁**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1时35分左右,被告人骆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YP****的小轿车,行驶至南海区大沥城南二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驾驶员骆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随后将其带至南海大沥医院抽血检验。

经检验,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8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天乐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阁**号楼,联系电话1392992****;

2.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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