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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61964********,文盲,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骆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彭州市协和路由彭州市三环路方向往清洋大街方向行驶时,行驶至致和镇协和路香颂苑小区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某、吴某某相撞, 致车辆受损,周某某受伤,吴某某受伤。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骆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被告人骆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1mg/l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桑宗林

2020年4月3日

附:

1.​ 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彭州市**镇**村**组**号;电话:1993442****。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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