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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邹城市**村**号,现住址为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2015年7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骆某某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客车在泉州路**路交叉口处,与邹某某驾驶的鲁******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骆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骆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82mg/100ml,系醉酒驾驶。事故后,被告人骆某某已赔偿邹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天君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方式18669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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