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38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骆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RP****的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美食长廊出发,行驶至季华六路路段时被交警截查,交警将被告人骆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 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海燕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骆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82********;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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