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号,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时31分许,被告人骆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粤LN****小型轿车由惠城区南坛北路往惠沙堤一路方向左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由洪某某驾驶的粤L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骆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骆某某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52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骆某某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前
2020年5月1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52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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