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乡**村**埠**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 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被告人骆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DA****小型轿车沿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居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居街金汇之城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骆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0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天怡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在原住处候审(1875859****)。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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