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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464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6********,汉族,大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住灌云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7日晚,被告人骆某某在灌云县临港产业区港龙湾大酒店和同学在一起吃饭,酒后骆某某驾驶苏G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灌西小区时被灌云县公安局临港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后骆某某被带至灌云县燕尾港镇新区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兴平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89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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