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村**路**巷**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骆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从栾城区**村家中出发到方村,在石家庄市裕华区308国道与方村东口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16mg/100mL。
2019年6月,骆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笔录、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后又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检察官助理:杜红岩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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