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单元**室,住湄潭县**街道街道**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0时许,被告人骆某某与朋友饮酒后,驾驶车牌为贵FV****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农贸街倒车时,碰撞冯某某停放在其车辆后方的车牌为贵C2****号小型轿车的车头,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湄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被不起诉人骆某某与冯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现场对骆某某和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骆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随后骆某某被带到湄潭县家礼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骆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9.23mg/100ml。经遵义市湄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骆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冯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及到案经过、机动车辆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维丽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577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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