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无业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同年8月21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骆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桃园路其母亲游某某家中吃年夜饭,其间,骆某某饮用约五两白酒。当日16时许,骆某某独自驾驶贵AT****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往贵阳市南明区望城坡其朋友处玩耍。当日21时许,骆某某再次独自驾驶贵AT****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望城坡驶入中环路,欲驶往东新区路其朋友处将车辆停放,当行驶至中环路南段南岳山隧道前方“BRT”专用道与社会车辆行车道分岔口时,撞上道路中心隔离水泥墩,造成贵AT****号小型普通客车损毁、骆某某受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过往群众拨打报警电话、急救电话,骆某某被送往贵州省骨科医院救治,处警民警勘验事故现场后前往贵州省骨科医院委托提取骆某某血样送检。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骆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8.7mg/100ml。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认定,骆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人员核查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强险保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无提取血样照片说明、鉴定意见告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游某某(骆某某母亲)、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8.7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茂贤
检察官助理 郭 进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6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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